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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

发布日期:2021-08-04 15:46:00     来源:济南城市建设集团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亮点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的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耕地“非农化”、“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亮点一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亮点二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
  
  亮点三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3)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4)申请土地征收审批;(5)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6)实施土地征收。
  
  亮点四
  
  加强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亮点五
  
  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亮点六
  
  优化用地审批程序
  
  一是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是减少审批层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逐级”上报审批;三是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将现行的“一书四方案”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四是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五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亮点七
  
  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和内容,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亮点八
  
  完善临时用地管理
  
  明确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亮点九
  
  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大幅提高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
  
  增加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规定;增加了对没收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的没收处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