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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布电价政策提醒告诫函 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可投诉举报

发布日期:2019-08-27 08:19:16     来源:


  本报8月26日讯“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电价再降低10%”,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求,今年我省自4月1日和7月1日起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为了切实落实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日前,市发改委与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电价政策提醒告诫函,确保改革红利传导惠及终端用户。

  告诫函要求,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0.9203元/千瓦时),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产业园区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由其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转供电单位在7月1日之后仍未将降低电价措施传导到终端用户、转供电环节仍存在不合理加价的,非直抄用户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